村级财务考核细则

时间:2025-12-30 16:17:15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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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考核细则

村级财务考核细则1

  一、农村财务管理现状概述

村级财务考核细则

  关于农村地区的财务管理模式,从最初的“村专业会计制度”,到“村会计委派制度”,再到“村账乡代管模式”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一直都在反复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推动着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与体系慢慢地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就目前现状而言,国内大多数的农村地区都在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简单地说,就是以各村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镇里的会计对本村记账、核算等业务进行,以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与规范化。从实行效果来看,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小组在“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帮助下,逐渐统一了财务软件、记账方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项目,实现了村级会计核算管理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了村组集体的负担,促进了本村财务管理民主化发展,使得农村集体资产与集体资金拥有了更专业的管理,同时还使得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化,集体资源公开、公正、公平管理目标的实现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欠规范。由于部分农村地区财务管理制度上的缺漏及村级领导的重视度不足,导致日常管理工作没有全面、细致、真实地对集体资产进行登记,从而使得农村集体资产中不良资产比重较大,呆账、坏账、死账等问题频发,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亦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财实不符的现象,导致村集体资产虚增,不仅极易造成资产、资源的价值的流失,且难以实现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财务管理工作最终流于形式。

  (二)固定资产账务核算欠规范。固定资产核算是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关键一环。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都采用了核算中心统一记账、算账的工作模式,但固定资产的实体仍然是分散于各个村组的,需要由各村组相关人员进行盘点记录。而由于一些村内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或是管理意识淡薄,使得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脱节、集体资产权属随意改变等问题频现,从而导致实际资产情况未能被如实反映,核算中心无法全面了解各村真实资产现状,最终导致核算结果的误差较大。

  三、规范农村财务制度的可行思路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意识正确、责任明确。规范农村财务制度的首要前提,就是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全面且深刻的认识。这就要求农村地区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干部从自身出发,提高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并设立岗位责任制,将工作细项落实到具体个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每项资产的管理。其次,制定并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规范化管理原则。即,要综合并用临时公开、定期公开形式,制定并公示本村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时间、地点、格式及具体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此外,还要纠正“重钱轻物”的财务管理思维,确保资产变动及时上报核算中心,同时,但凡涉及资产出租、发包问题,应经集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充分发挥广大村民的监督力量。例如,可在本村内筛选具备财务专业知识且热心集体事业的村民担任监督员,参与村内重大财会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的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严惩“暗箱”操作行为。

  (二)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细化日常收支核算。这就要求农村地区必须严格遵循政策与法律规定,科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具体地说,首先必须遵循政府相关定编定员定额政策与原则,以此来核定基本支出,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促民生”的支出原则来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各项支出。其次,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实行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管理,逐步推行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和全口径部门预算,在保障基本运转支出需要的同时,满足预算标准化管理的基础要求。再者,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流程,践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原则,统一支出项目、标准,明确支出范围,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按政策和规定程序操作,充分发挥上级部门对下级村组的监督职能,从源头上保障财务管理规范化目标的实现。例如,乡政府应根据每年的年终考核情况,抽查辖内村级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乡农财中心应在每次账务运转后,及时向乡政府提交财务清理审计报告;村组两级则应在每次记账结束后,及时向本村民众公布本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各村应设立相关银行账户,将各项收入交存账户内,后续支出一律须经逐级审批,以有效杜绝截留、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村级财务考核细则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建立“管理规范,监控有力,运行安全,服务便捷”的村(居)财镇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以及财政部出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农村财务实行村(居)委会委托镇政府代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村(居)财镇管工作遵循“三不变”、“五统一”的原则,即村(居)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镇政府统一各村(居)银行账户开设,统一村(居)资金管理,统一村(居)财务核算,统一村(居)财务公开,统一村级(居)档案管理。

  三、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及森林景区管理局下辖所有行政村。对于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撤村建居仍履行原村委会职责的社区居委会财务也纳入镇管范围,参照管理。

  四、收入管理

  第五条村(居)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居)财镇管范围,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村(居)收入包括:

  (一)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拍卖等形成的收益;

  (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经营利润;

  (三)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发生的村民筹资、筹劳折资、实物折资收入等;

  (四)农村建设用地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

  (五)代管收入;

  (六)镇财政拨入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民和用于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七)捐赠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居)资产、资源收益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利润的缴存,统一由财政所开具收款票据,各村(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需要各村管理的土地补偿及代管收入,由付款单位将资金划入财政所为该村代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代管账户)中进行核算。

  第八条需要纳入村账户核算的向群众收取的筹资、筹劳折资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统一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缴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对应纳入村(居)财务范围实施会计核算的县级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由财政所拨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

  五、支出管理

  第十条村(居)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财政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明细核算。村(居)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理费用。包括村干部误工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二)专项支出。包括各类涉农专项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完善村(居)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的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各镇要对各村(居)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二条支出审批程序:

  (一)日常支出事项的审批:村级支出经手人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依照程序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在凭证上注明支出事项并签字后,报监委会主任(按照监委会职能履行理财小组长职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审批同意并签字;村报账员收到经手人履行完“三签”程序的原始凭证予以付款;每月监委会主任组织监委会成员(履行理财小组职责)对本村日常支出票据进行一次集体审理,审理无误后,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报账员持履行完“三签一审一盖章”程序的原始票据到财政所办理报账手续。

  (二)重大支出事项的审批:经手人将合法原始票据交监委会主任,由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监委会成员对财务支出票据实施审理,审理无误后,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并由经手人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报账员收到履行程序后的`票据,方可办理付款和报账事宜。

  社区居委会支出审批程序由各镇依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支出票据管理:村(居)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严禁村(居)支出白条子入账。

  (一)在支付村(居)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时,村(居)报账员必须提供发放清册、发放办法、出勤考核情况表等作为原始票据。

  (二)在支付工程款时,村(居)报账员要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合法税务发票以、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县乡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单作为原始票据。1000元以上的工程款必须采用转账的办法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必须加强村(居)资产的规范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定期实地盘查,防止资产流失。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镇辖区内的村(居)财务监管,制定本镇村(居)财务管理细则,强化财政所场所和队伍建设,建立村(居)财务审计制度、村(居)干部财务知识培训制度和村(居)财镇管工作考核制度,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的村(居)干部财务违法违纪信件,并负责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各镇村(居)财镇管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年终体制算账时予以奖罚。

  七、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坚决杜绝村(居)资金游离于镇政府监管之外的行为,各镇政府应加强村(居)银行账户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对拒不取消账外账的村,经镇政府研究,可停发该村干部财政补助工资,停拨经费,停止办理有关财政业务直至取消为止。对仍不改正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理,同时镇党委、政府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主要干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村(居)干部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由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等手段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私设“小金库”,坐支集体经济收入;

  (三)采取虚报、冒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对村资金挥霍浪费、假公济私;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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