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监理细则

时间:2026-01-16 13:11:01 好文 我要投稿

【荐】消防安全监理细则3篇

消防安全监理细则1

  为积极应对我区经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消防安全需求,创建以社会创新为动力、以提升防控能力为核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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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分五级网格,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覆盖

  网格精细化管理以区政府为“一级网格”,街道办为“二级网格”,社区为“三级网格”(在“三级网格”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责任片区为“四级网格”(“四级网格”下辖楼院、单位场所),楼院、单位场所为“五级网格”。明确层级网格精细化管理的责任人、职责和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服务及时的动态消防管理网络。

  (一)区政府“一级网格”。区政府区长为全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副区长为主要责任人。由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教育、卫生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监管、指导、检查、考核、协调,并实行区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包街道办制度。

  (二)街道办“二级网格”。由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科、治安巡防队等工作人员组成,成立消防工作站。主要负责对“三级网格”、“四级网格”和分包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及辖区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社区“三级网格”。由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牵头负责,社区、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民警组成,成立消防工作室。主要负责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对分包“四级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四)责任片区“四级网格”。由社区派驻专门人员牵头负责,社会单位管理员、小区物业管理员、保安员、巡防员、居民楼(院)长、消防志愿者等组成,成立消防工作组。主要负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楼院、单位场所“五级网格”。是全区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网格,也是基层网格化管理的最终落脚点。责任人是辖区居民楼院的楼长、社会单位、“九小场所”的负责人、业主,主要负责本楼院、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明确七类主体,层级细化落实消防网格管理责任

  (一)区政府。具体责任主体为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总体领导和协调推动,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的分析研判,对二级网格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考核,组织开展全区各项消防排查整治行动。公安、消防、安监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山东省消防条例》所规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街道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加强应急救援队、安全巡查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以及辖区消火栓、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火灾应急指挥平台等消防基础建设。

  (三)综治办。主要负责发动巡防队员、保安队员、治保员等综治力量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完成街道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安监科、派出所。街道安监科主要负责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相关问题按规定及时向派出所、消防大队移交处理;派出所按照规定履行社区、“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五)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本级社区居民家庭、单位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处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居民家庭、所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社区“五个一”建设,完成街道办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六)其他社会消防组织。应急救援队、安全巡查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积极发挥灭火救援事故初期处置、消防器材管理维护、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服务职能。

  (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居民、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检查排查、隐患整改。

  三、强化六项工作,提升基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

  (一)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各层级网格消防力量要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经常深入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二)组织集中排查整治。街道办要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组织所属网格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惩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提高火灾防范水平和抗御能力。原则上,每个街道办每月要自行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

  (三)加强消防设施建设。要加强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站、消防工作室、消防教育培训基地设施器材,以及应急救援队、消防巡查员、消防志愿服务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设施装备的配备;各街道办和社区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要在辖区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完整好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服务。街道办和各社区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要通过建立社区消防体验中心、张贴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有形消防宣传阵地,服务群众需求。

  (五)规范台帐登记管理。各层级网格消防管理人员要对辖区单位规范台帐登记,实行“户籍化”管理,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登记,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要建立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街道办要依托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强化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功能,提升基层网格化管理水平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逐一明确辖区各类社会防控力量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实现火灾事故及早发现、有效处置、群众满意的效果。

  四、健全七项制度,规范消防网格化日常管理工作

  (一)逐级分包制度。区政府领导负责一级网格,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分包二级网格,街道办领导分包三级网格,社区居委会领导分包四级、五级网格。街道办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社区对本社区消防安全负总责,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全部深入四级、五级网格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工作。消防监督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分别沉入基层网格,配合指导街道办、社区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联防联治制度。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街道办要充分整合社区安监科、公安派出所和综治办等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成层级联防联治体系;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定期检查制度。各街道办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火灾隐患,要组织社区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责任片区,每月对辖区单位、场所和住宅区进行火灾隐患排查。保安、巡查队员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移交的由街道办消防工作站负责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社区民警落实每周一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各街道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社区安监科、工商所、派出所、综合办工作人员以及辖区重点单位等组成。消防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联席会议内容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存档。

  (五)宣传教育制度。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街道办、社区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演练,提高其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宣传、处置火灾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到消防站参观,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质。督促辖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专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六)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各街道办要对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完好有效。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经社区消防工作室同意不得移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督办移交制度。各街道办工作人员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严重火灾隐患,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履行书面移交手续;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由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落实三项保障,推动消防网格化管理长效运行

  (一)加强人员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街道办成立消防工作站,社区成立消防工作室,责任片区成立消防工作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力量,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探索建立灵活机制,保留业务骨干,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

消防安全监理细则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各方联动、业主实施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化措施,分类指导,实现全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对全区所有公共经营场所(餐饮店、副食店、超市、食品作坊、旅店、理发店、美容店、洗浴场所、夜市摊点、化妆品店、诊所、药店)开展卫生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拉僧仲地区餐饮业开展集中整治,其他地区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整治内容

  1、加强对中小型餐饮店食品卫生检查。严格落实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餐厅、后厨、操作间、库房卫生、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通风设施、餐饮具消毒设施配备情况等。

  2、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以熟食卤味、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清洗消毒为重点环节,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规范经营。

  3、加强各类公共经营场所内部环境卫生检查。各类公共经营场所内部墙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重新粉刷,墙壁上的装饰物和宣传物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张贴;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水,无油腻;餐饮场所消毒用具、留样冰箱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统一摆放;餐巾纸一律使用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抽纸;中等规模(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的餐饮营业场所必须设置有独立卫生间;从业人员需保持着装整洁,并佩戴规范的工作帽、口罩等。

  4、加强对各类公共经营场所有关证件的监督检查。检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卫生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5、严格规范各类公共经营场所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成立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工作分工及具体职责

  (一)餐饮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食品卫生监督信誉度等级公示、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店内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食品加工用具及餐饮具消毒等专项整治。

  (二)副食店、超市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配合单位: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副食店、超市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店内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三无”过期食品、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等开展专项整治。

  (三)食品作坊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海南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前店后作坊(从采购原料至成品)、食品加工及销售场所卫生,开展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三无”过期食品、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等开展专项整治。

  (四)旅店、诊所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南工商分局、海南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旅店、小招待所开展公共场所监督信誉度等级公示、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床上用品、用具标识、卫生间的清洗、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五)理发美容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理发店、小美容店开展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专用工具标识、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六)洗浴场所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南工商分局、海

  南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浴室开展卫生许可证、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禁浴标识、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七)夜市摊点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工商分局、海南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夜市摊点开展指定区域、卫生设施、环境卫生等开展专项整治。

  (八)药店、化妆品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卫生局、海南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药店、化妆品店开展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室内外环境卫生、防蝇防尘设施、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九)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教体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工商分局、海南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食堂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食品加工用具及餐饮具消毒等专项整治。

  五、工作步骤

  本次餐饮卫生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培训教育阶段(20xx年7月7日—年7月11日)。制定全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各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2日—8月7日)。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全面开展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8日—8月10日)。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此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表彰奖励阶段(8月11日—8月12日)。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将对此次专项整治效果突出、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由卫生监督部门统一制作荣誉牌匾,以流动挂牌的形式奖励各先进业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公共经营场所卫生整治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查和考核,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和职责。

  (二)严格规范标准,加大整治力度。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公共经营单位的底数、分布及基本卫生状况,切实抓好卫生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积极主动投入整治工作,对不达标、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公共场所该停业整顿的要及时停业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整治工作中碰到的难点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消防安全监理细则3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完善和规范

  随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二)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防执法难、火险隐患此消彼涨。

  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三)消防监督执法干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利益关系错位。

  消防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消防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消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经不住金钱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利的事抢着做,将手中的权力当作商品交换的筹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极大的淡化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较低,消防执法系统内外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进行制约,客观上纵容了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自己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导致执法腐败。

  (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长期以来消防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消防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没有理顺。近几年推行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预防消防监督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考评机制、考评方法、考评手段和考评内容上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各级业务部门的工作督查机制不健全,存在重过程、轻结果,发现和指出问题多,对复查整改结果少的现象,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单位在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上停留在“挂在嘴上”、“写在纸上”,没有真正执行,给官兵造成“说一套、做一套”、“雷声大、雨点小”的印象,使部队的管理和建设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也是制约消防监督执法的“瓶颈”,对部分重点单位不能形成监督检查的延续性,没有按现有的检查规定,定期对辖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部分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章现象没有依法下发法律文书,对该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没有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的没有按期复查;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不闻不问;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不依法采取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的法律条文不正确,表述隐患不具体等。

  (五)消防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2、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工作检查中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286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新消防法实施后消防监督工作可能的难题

  20xx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本次《消防法》的修订,是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然而,在深入学习新《消防法》的过程中,结合我市的消防执法实情,以下几个问题有可能在新法颁布实施后出现,如果不提高认识,妥善应对可能成为新的消防监督难点。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消防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消防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消防法》衔接配套的实施细则问题

  对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三、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消防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具有消防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不足,不仅不同程度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也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我相信,随着消防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消防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检查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消防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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